課程名稱 |
民法債編各論 CIVIL CODE-KINDS OF OBLIGATIONS |
開課學期 |
96-2 |
授課對象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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授課教師 |
詹森林 |
課號 |
LAW3274 |
課程識別碼 |
A01 37200 |
班次 |
E1 |
學分 |
4 |
全/半年 |
半年 |
必/選修 |
必修 |
上課時間 |
星期一C,D(20:15~22:00)星期五C,D(20:15~22:00) |
上課地點 |
共104共104 |
備註 |
先修科目:民法債編總論下或民法債編總論一(適用全校學士班學生)。 總人數上限:80人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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課程簡介影片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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核心能力關聯 |
本課程尚未建立核心能力關連 |
課程大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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為確保您我的權利,請尊重智慧財產權及不得非法影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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課程概述 |
本課程講授民法債編各論內容為主,除說明條文意義外,特別重視法院裁判之研究。詳細進度預計如下:
第一週至第六週:總說、買賣、互易、贈與
第七週至第十週:借貸、租賃及融資性租賃
第十一週至第十四週:僱傭、承攬、委任、居間
第十五週:寄託、存款、合會
第十六週至第十七週:保證 、人事保證、其他銀行契約(信用卡 、信用狀等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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課程目標 |
本課程延續二年級之「民法債編總論」,就民法第345條至第756之9所規定之各種典型契約及法無明文之新型契約(非典型契約),說明其性質與內容,並結合債編總論(尤其債務不履行部分)、民法總則、民法物權、甚至民法親屬與民法繼承等相關規定,以協助同學全盤認識債編條文並活用之。
本課程除講解法條內容外,特別重視最高法院及其他各級法院之判決,俾提醒同學及早瞭解實務,並學習以抽象法規處理具體案例之能力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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課程要求 |
一、上課前,請預習相關文獻
二、上課時,將透過發問與回答認識同學。參與討論者,只會因而加分,不會扣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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預期每週課後學習時數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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Office Hours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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指定閱讀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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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書目 |
一、鄭玉波、史尚寬、黃茂榮、林誠二、黃立(主編)、邱聰智、劉春堂等教授之民法債編各論教科書
二、梅仲協:民法要義
三、王澤鑑:民法概要、民法學說與判例研究(一)至(八)、
民法債編(總論、不當得利、侵權行為)、民法物權
四、孫森焱:民法債編總論上、下冊
五、劉春堂:判解民法債編通則
六、吳啟賓:租賃之理論與實務
七、楊淑文:新型契約與消費者保護法、民事實體法與程序法爭議問題
八、詹森林:民事法理與判決研究(一)至(五)、
月旦法學教室「民法學篇I」(與林秀雄合著)
九、最高法院民刑事裁判選輯、最高法院民事裁判書彙編、民事法律問題研究彙編、民事法律專題研究、司法院、法源或其他任何網站可查得之判決
十、其他上課隨堂指定之資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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評量方式 (僅供參考) |
No. |
項目 |
百分比 |
說明 |
1. |
期末考、上課參與情形、期中報告 |
100% |
本課程有1-2次期中報告。上課參與情形,亦為給分參考。期末考份量大,請於平時即進行準備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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